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藏夹
您所在位置:
恩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法速递>文章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6-30 15:17:18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站点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主办单位:恩施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3号 邮编:445000
版权所有:恩施州政府法制信息网 电话传真:0718-8225225 / 8225225
网站建设:湖北中天亿信科技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