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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巡礼--辉煌六十年 州政府法制办二十年回顾 (1989年--2008年)

2010-03-15 11:04:4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州政府法制办自1989年成立以来,作为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按照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治理整顿经济发展环境、来信来访接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十年来,州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指导、督促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全州依法行政工作迈入了一个新台阶。
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狠抓《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编印了各类辅导材料及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4000余册,下发州直及各县市。1990年以来,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及轮训,培训人员达47000余人/次。不定期与水利、畜牧、文体、粮食、建设、盐务、烟草、国土、劳动、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综合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确保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2008年度,在全州开展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按照1996年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的工作。2002年全州新一轮机构后,对全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进行了彻底清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5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公告。共发放行政执法证件12000余个。完善了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建立健全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二、加强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
为加快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州政府法制办积极开展民族地方立法工作。1990年至1991年间,参与、配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1994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的制定工作;1996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0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的制定工作;2002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2004年完成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工作;2005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于11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至2008年12月,共参与制定11件民族自治法规。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003年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健全了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截至2008年,共制定、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500余件。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1991年,组织对建州以来州人民政府制发的8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适用的59件,修改后执行的9件,废止12件。清理后的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全州。此后,州及各县市定期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三、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州人民出庭应诉行政诉讼
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州政府法制办积极组织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州直部门及县市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从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1991年底,州直部门有18个单位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县市均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州政府法制办作为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办由州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1991年至1998年,共承办行政复议案件74件,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为89%,变更、撤销率为7%,其他占4%;1999年至2008年,承办行政复议案件247 件,维持率为83%,撤销率为11%,其他占6%。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2008年起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则》,提请州人民政府审议后印发。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答辩、案件的审理及决定、文书送达、案卷管理及案件评查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年度统计制度,对当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州政府法制办自成立以来,一直代理州人民政府出庭行政诉讼,共代理州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7件,均成功胜诉。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是法制办的主要职责。在1986至1989年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简称“三查”)的基础上,1990年,印发《关于开展1990年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开展了全州行政执法检查,陈德贵副州长在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我州1990年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同时,开展了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治理“三乱”专项检查。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越权处罚、执法违法行为以及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切实整改。
五、代理政府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民事经济案件应诉,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自1990年至2008年,州政府法制办审查重大合同、协议共87件,涉及金额200多亿元。如清江闯滩开发协议的审查,为我州清江旅游的开发与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恩施州水泥厂改制出售协议、化工厂的产权转让协议等重大民事协议的审查,为州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依据。1990年至2008年间,代理州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经济诉讼法律事务14件。如2002年,深圳思达奇公司因孟加拉经贸洽谈会诉州人民政府经济赔偿一案,原告深圳思达奇公司以州人民政府违约,起诉州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州政府法制办派员全程出庭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原告深圳思达奇公司的起诉,为州人民政府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001年至2003年,对州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取消的事项分五批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一批以恩施州政发﹝2001﹞47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5个单位,取消177项;第二批以恩施州政发﹝2002﹞2号文件公布,涉及到8个单位,取消57项;第三批以恩施州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1个单位,取消28项;第四批以恩施州政发﹝2003﹞19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2个单位,取消38项;第五批以恩施州政发﹝2003﹞26号文件公布,涉及到38个单位,取消335项。共计取消了635项。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以《关于公布州、县(市)两级行政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5﹞9号)文件公布了清理结果。经清理,州级行政机关继续实施的有173项,县市继续实施的有238项,州级下放县市的有111项。
七、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州政府法制办自成立之始,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信访接处工作。自1990年至2008年间,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940件,涉及到山林土地权属、企业改制、军转、城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涉法涉诉等各个方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06年,州政府决定成立州政府法制办信访复查科,专门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截至2008年底,共办理信访复查复核案件282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八、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1990年州政府法制办成立时,在州政府办公大楼1楼108室办公,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没有档案管理和办公设备。财务及人事、后勤等都归口州政府办公室管理。至2008年,配备11台电脑,12组档案柜,6部电话,极大的改善了办公条件。
在机关管理工作中,着力抓好制度建设。1990年至2008年间,先后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办案规则》、《勤政廉政规定》、《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恩施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试行)等28个制度,加强了机关管理,为建设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廉洁型、效能型、和谐型机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恩施巡礼--辉煌六十年
 州政府法制办二十年回顾
           1989年--2008年
           
  州政府法制办自1989年成立以来,作为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按照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治理整顿经济发展环境、来信来访接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十年来,州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指导、督促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全州依法行政工作迈入了一个新台阶。
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狠抓《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编印了各类辅导材料及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4000余册,下发州直及各县市。1990年以来,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及轮训,培训人员达47000余人/次。不定期与水利、畜牧、文体、粮食、建设、盐务、烟草、国土、劳动、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综合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确保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2008年度,在全州开展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按照1996年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的工作。2002年全州新一轮机构后,对全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进行了彻底清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5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公告。共发放行政执法证件12000余个。完善了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建立健全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二、加强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
为加快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州政府法制办积极开展民族地方立法工作。1990年至1991年间,参与、配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1994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的制定工作;1996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0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的制定工作;2002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2004年完成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工作;2005年完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于11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至2008年12月,共参与制定11件民族自治法规。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003年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健全了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截至2008年,共制定、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500余件。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1991年,组织对建州以来州人民政府制发的8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适用的59件,修改后执行的9件,废止12件。清理后的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全州。此后,州及各县市定期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三、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州人民出庭应诉行政诉讼
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州政府法制办积极组织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州直部门及县市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从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1991年底,州直部门有18个单位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县市均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州政府法制办作为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办由州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1991年至1998年,共承办行政复议案件74件,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为89%,变更、撤销率为7%,其他占4%;1999年至2008年,承办行政复议案件247 件,维持率为83%,撤销率为11%,其他占6%。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2008年起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则》,提请州人民政府审议后印发。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答辩、案件的审理及决定、文书送达、案卷管理及案件评查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年度统计制度,对当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州政府法制办自成立以来,一直代理州人民政府出庭行政诉讼,共代理州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7件,均成功胜诉。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是法制办的主要职责。在1986至1989年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简称“三查”)的基础上,1990年,印发《关于开展1990年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开展了全州行政执法检查,陈德贵副州长在州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我州1990年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同时,开展了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治理“三乱”专项检查。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越权处罚、执法违法行为以及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切实整改。
五、代理政府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民事经济案件应诉,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自1990年至2008年,州政府法制办审查重大合同、协议共87件,涉及金额200多亿元。如清江闯滩开发协议的审查,为我州清江旅游的开发与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恩施州水泥厂改制出售协议、化工厂的产权转让协议等重大民事协议的审查,为州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依据。1990年至2008年间,代理州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经济诉讼法律事务14件。如2002年,深圳思达奇公司因孟加拉经贸洽谈会诉州人民政府经济赔偿一案,原告深圳思达奇公司以州人民政府违约,起诉州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400余万元,州政府法制办派员全程出庭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原告深圳思达奇公司的起诉,为州人民政府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001年至2003年,对州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取消的事项分五批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一批以恩施州政发﹝2001﹞47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5个单位,取消177项;第二批以恩施州政发﹝2002﹞2号文件公布,涉及到8个单位,取消57项;第三批以恩施州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1个单位,取消28项;第四批以恩施州政发﹝2003﹞19号文件公布,涉及到12个单位,取消38项;第五批以恩施州政发﹝2003﹞26号文件公布,涉及到38个单位,取消335项。共计取消了635项。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以《关于公布州、县(市)两级行政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5﹞9号)文件公布了清理结果。经清理,州级行政机关继续实施的有173项,县市继续实施的有238项,州级下放县市的有111项。
七、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州政府法制办自成立之始,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信访接处工作。自1990年至2008年间,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940件,涉及到山林土地权属、企业改制、军转、城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涉法涉诉等各个方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06年,州政府决定成立州政府法制办信访复查科,专门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截至2008年底,共办理信访复查复核案件282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八、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1990年州政府法制办成立时,在州政府办公大楼1楼108室办公,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没有档案管理和办公设备。财务及人事、后勤等都归口州政府办公室管理。至2008年,配备11台电脑,12组档案柜,6部电话,极大的改善了办公条件。
在机关管理工作中,着力抓好制度建设。1990年至2008年间,先后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办案规则》、《勤政廉政规定》、《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恩施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试行)等28个制度,加强了机关管理,为建设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廉洁型、效能型、和谐型机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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