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传承、丰富和拓展民族建筑文化的内涵,州人民政府拟制定《关于加强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将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11月26日前反馈我办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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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是传承民族建筑文化的有效载体,其特有的形式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独特的文化,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特色经济的宝贵资源。近年来,全州各县市高度重视特色村寨的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不断的传承、丰富和拓展了民族建筑文化的内涵,地域特色的民族建筑文化更加显现,民族文化符号更加明显,促进了旅游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做好特色村寨的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把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特色村寨的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色村寨保护与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凝结,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和空间形态。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既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固化形式、精神寄托,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旅游资源。恩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丰富多彩、形态各样的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是我州重要的文化遗产,是全州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感情的纽带和维系和谐的基础。挖掘、保护、利用好这些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时代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现代化和所谓主流建筑的冲击下,部分地区破坏少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布局自然和谐、风格独特的传统聚落和民族特色建筑变得面目全非。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遭到破坏,随意滥用,过度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传统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消失,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的传统和文化遗产刻不容缓。
二、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基本方针
特色村寨保护与特色民居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通过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群众参与、示范带动等,将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相结合,使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得到合理保护,民族特点更加突出,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群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实现经济建设和民族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和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推动全州的新农村建设。
三、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的工作范围、总体目标、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工作范围:1. 特色村寨指年代比较久远、有民族文化特点和底蕴;房屋建筑比较集中且具有明显民族特色风格、居住人口在20户以上;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具有一定价值的村寨。2. 特色民居指建筑风格具有明显土家族、苗族、侗族等民族特点的建筑房屋。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恩施州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程。到2015 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体系、保护体系,逐步建立保护规划;各县市及相关部门要把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确保全州的特色村寨得到有效保护,特色民居能够形成规模。特色村寨保护按照摸底、挂牌、规划、保护开发的程序,逐步实施,有序推进,对所有的特色村寨进行保护。特色民居按照保护一批、维修改造一批、新建一批的原则,重点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乡集镇、旅游景点、主要公路铁道沿线、清江两岸可视范围等处实施。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可将高速公路及铁路沿线、旅游景点周边的民居保护与改造作为重点先行实施。到2015年全州特色民居达到100000户,其中保护和维修改造90000户,新建10000栋。
(三)总体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务求实效。
特色村寨保护原则:特色村寨保护以关注民生为前提,保护发展规划突出体现民族特色。1.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村民积极主动、自愿的原则;2.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3.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4.经济建设、村寨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5.保护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的原则;6.政府引导、资金支助、群众自愿的原则。7.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特色民居建设原则:民居建设要处理好利用现代建材与保持民族传统的关系,保护好民族传统特色,使群众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生活便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1、民族建筑特色与创新民族文化相结合的原则;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3、自筹资金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4、与“五改三建”、移民搬迁相结合的原则;5、相对集中、规范整齐、美观协调、安全舒适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主要保护村寨的建筑风格、建筑工艺和与自然相和谐的乡村风貌,提高村民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努力把民族文化保存在村民日常生活之中,使特色村寨古朴纯真的民族风貌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具文化底蕴和历史内涵。特色民居建设以民居保护和改造为重点,带动民族特色文化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创建。一是保护维修古建筑和特色民居,采取加固、防火等措施。二是采取统一设计、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鼓励村民建设带有民族特点的新民居。三是引导、鼓励村民对民居进行改造,增加民族文化元素,彰显民族特色。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领导指导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宗委,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建设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民族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内特色民居的保护和建设措施,并纳入规划;在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抓好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及社会各界意见征集等制度的落实。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作为全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改造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确保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四)编制规划方案,有序推进。“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年度规划、一村一规划、一点一规划、一线一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特色民居保护方案、民居改造设计方案等、资金扶持方案等。
(五)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的资金均按照以村民自筹为主、本级政府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村镇危房改造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进行,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特色村寨保护和民居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涉及面广,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应指定专人进行研究和指导工作。可吸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指导委员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的专家咨询制度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
(七)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特色村寨保护和特色民居建设工作应服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密切配合。城建、民宗、旅游、文体、林业、民政、农业、交通、移民、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提供必要的政策优惠和工作便利。同时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激活民间资本,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此项工作。